AMZ123获悉,据媒体报道,海关总署日前发布公告,自2026年4月1日起,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(海关监管代码9610)跨关区退货模式。这意味着,企业零售出口的商品发生退货时,可选择全国任一海关口岸办理退运进境手续,无需退回原出口海关。
该模式于2024年12月启动试点,范围覆盖北京、天津、上海、南京、杭州、成都、乌鲁木齐等20个直属海关。数据显示,截至2026年2月底,跨境电商零售出口(9610)跨关区退货共计退货38.13万票,货值0.94亿元。
海关总署表示,经过一年试点,现在已经具备全国推广条件。
根据公告,跨关区退货仅适用于9610模式下的零售出口商品,退运商品须进入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。开展该业务的企业需具备独立作业功能区,相关生产作业系统数据应向海关开放或对接海关信息化系统。
海关总署相关负责人表示,此次政策旨在解决跨境电商退货难、成本高、周期长的行业痛点,为企业提供更高效的逆向物流通道。结合财政部等三部门今年2月发布的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,可形成政策协同效应。
财政部等三部门的政策公告显示,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,在跨境电商海关监管代码(1210、9610、9710、9810)项下申报出口、因滞销或退货原因、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(不含食品),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、消费税。出口时已征出口关税准予退还,已征增值税、消费税参照内销退货税收规定执行。其中1210项下出口商品,需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(B型)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。
符合上述条件的商品,若已办理出口退税,企业须按规定补缴已退税款,并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《出口货物已补税/未退税证明》办理免税及退税手续。
公告明确,“原状退运进境”指商品退运时最小形态与出口时基本一致,未增加配件或部件,未经加工改装。经拆箱、检化验、安装、调试等仍视为原状。商品应未被使用,但仅经试用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客户试用后退货的除外。
值得注意的是,企业申请时需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报关单、退运原因说明等材料。因滞销退运的,提供企业自我声明;因退货退运的,提供退货记录(含电商平台退货或拒收记录)及返货协议。
海关总署表示,跨关区退货政策与税收优惠叠加,可共同为跨境电商企业降本增效,提升消费者购物体验,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。
来源:跨境头条